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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25 日,衛生監督員對平湖市某中醫診所進行現場檢查,查實該診所未經核準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于第一次發現此類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8 月 22 日復查,又發現該診所正在為患者輸注抗菌藥物。
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逾期不改,第二次發現將要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該診所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準的診療科目為“中醫科;外科專業”,但實際,該醫生除接診中醫外科患者,還接診感冒、牙齦炎、咽炎、蕁麻疹等患者,查實的累計診療收入為 620 元,診療活動超出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的規定。
10 月 17 日,衛計部門依據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未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的規定
對該診所作出罰款 5500 元的行政處罰。
因為
“感謝感謝再感謝,以后可以給一些患者給予必要的抗菌藥物輸液治療,一些感冒、發燒、皮膚病等常見病都可以看了……”
1.可以抗菌藥物輸液治療了
抗菌藥物核準,一般要組織筆試、人員考核及醫療機構設施設備現場審查,一般情況下要等醫療機構湊齊一定數量后再組織核準。該醫生因某些自身原因錯過了2017 年的考試,本來短期內核準無望。
衛生監督員立案查處后,診所醫生根據建議于 2018 年 8 月 26 日向衛計部門申請了抗菌藥物核準,經溝通,醫政部門根據衛生監督員建議開啟了“綠色通道”,啟動了單獨核準程序。按照衛計部門的要求增設了醫療設施設備,經考核和現場審查,該診所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通過了抗菌藥物輸注核準。
2.診療范圍增大,感冒發燒等常見病都能看了
該診所原診療科目僅有中醫外科,診療范圍很小,一不小心就超范圍執業了,當事醫生為逃避處罰,又導致出現處方不敢開、門診日志不敢寫的違法情形。
只能看中醫外科疾病,不得超范圍,診所被“逼上梁山”,在這次被立案查處后,根據衛生監督員建議診所向衛計局醫政部門提交了醫療機構診療科目變更申請,衛計局醫政部門根據“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法予以了變更,2018 年 11 月 1 日該診所醫療機構診療科目變更為“中醫科”一級科目,以后一些感冒、發燒、皮膚病等常見病診所都可以看了,可以說“因禍得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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